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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2007-9-11 15:36:42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深圳市失业人员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深劳社[2006155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区财政局、市各国内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发[2006]7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力度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本市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自谋职业证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失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

2、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吸纳2人以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需要第二次贷款的。

(二)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个人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

2、合伙经营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按人均3万元的标准累加,如果创业项目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达到3人或以上的,按合伙人人均4万元标准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从事个体经营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创业项目规模和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数量确定贷款额度,招用2人以上5人以下的,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招用5人及以上的,提供不超10万元的贷款。

(三)扩大贴息范围,完善贴息管理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属于贴息范围规定的微利项目的(贴息微利项目详见附件),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

2、持本市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核发《失业人员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属于贴息范围规定的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

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属于贴息范围规定的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持《失业人员证》的其他失业人员申请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属于贴息范围规定的微利项目的, 由财政部门给予25%的贴息。

4、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即本人先按月偿还利息,每季度由担保机构根据付息情况,支付贴息给借款人。

二、 优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流程,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一)实行信用反担保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必须由一名以上有稳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信用反担保。

(二)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完善贷款服务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要建立良好的跟踪管理服务机制,利用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网络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

1、贷前审查。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创业项目进行认真评估,根据创业项目对资金需要,核定担保贷款支持额度,确保每笔贷款都对应一个创业项目,避免贷款的盲目性。

2、跟踪服务。实现小额担保贷款信息与劳动保障管理系统贯通,提高工作效率。市、区、街道三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他们的项目运行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有超前防范意识,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创业项目的成功率。

3、风险预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共同加强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并按程序对问题贷款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

(三)小额担保贷款展期的处理

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2年到期时,借款人继续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在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所办项目经营正常、且有良好的还贷意愿的,在申请人继续提供个人信用反担保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贷款展期。申请展期必须在贷款到期前2个月书面提出。展期期限为1年,展期不贴息。

(四)逾期贷款的处理

1、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由经办银行负责进行清贷,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通过电话、下达《催收通知书》、发律师函、上门催收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担保机构和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应积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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