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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青年见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9-11 15:34:38
 

关于开展青年见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劳社[2006144

      为深入开展我市就业再就业工程“关爱·自立”行动,加大“阳光计划”推进力度,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培训工作,提高失业青年的就业竞争能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年见习活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全市的青年见习活动;指导协调发展青年见习基地;负责青年见习基地的认定、年审;定期公布见习职业(工种)目录、补贴标准、见习基地及见习岗位信息;规范统一操作程序;引进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参与见习活动;对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执行青年见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二)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失业青年人员状况,发展青年见习基地;受理本区失业青年参加见习活动的申请并做好指导和推荐工作;对青年见习基地录取的见习学员及时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做好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见习统计分析;及时办理有关见习费用的申报、审核及支付。

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青年见习活动的相关事务。

(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协助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辖区失业青年宣传青年见习培训的相关事项,推介见习岗位,受理辖区失业青年参加见习报名并上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二、见习基地认定及见习岗位要求

(一)青年职业见习基地条件

本市重点发展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企业。

(二)青年职业见习岗位范围

本市重点发展行业中需求量较大,有一定技术含量,技能性和操作性较强,具有通用性的中高层次的职业(工种)

(三)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申报和认定程序

1、企业向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深圳市青年见习基地申报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简介。受理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

2、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初评合格企业资料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深圳市青年见习活动基地协议书》,并做好实施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三、见习学员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6-25周岁,身体健康,应届毕业生或已在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见习补贴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青年。

四、见习程序

(一)见习申请

申请者持失业证或应届毕业证、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资料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写《见习申请表》,办理报名手续。失业青年可以跨区申请见习。

(二)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并向见习基地出具《推荐书》。

(三)见习基地对申请者进行面试确认后,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见习学员、见习基地三方签订《青年见习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明确:(1)见习期限(3个月或6个月);(2)见习职业(工种);(3)见习补贴标准;(4)见习安排计划;(5)代理机构与见习基地各自的职责;(6)见习学员应遵守的见习纪律;(7)其它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见习基地、见习学员按协议实施见习。

(四)见习结束一周内,见习基地应当根据每个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的实际表现,出具《见习学员考核意见书》;见习学员根据见习基地安排落实见习带教的情况,填写《见习基地评估表》。

五、见习补贴费用支付标准及程序

(一)发展基地费用

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的代理机构每发展一家见习基地、提供3(含本数)以下职位的一次性支付补贴3000元,提供4(含本数)以上职位的一次性支付补贴5000元。

(二)见习学员管理费用

见习学员管理费用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学员管理机构。

(三)见习学员生活补贴标准与发放办法

1、见习学员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

2、见习基地每月向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学员考勤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考勤表支付学员生活补贴,不满勤者按相应缺勤天数扣除生活补贴。

3、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直接将费用转入见习学员预留帐号。

4、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每人每月13元,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学员上岗时为其办理投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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