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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9-11 15:26:28
 

关于对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

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劳社[2006]143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现就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含3年,自200611日起计算)且自愿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补贴期限

补贴发放至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四、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时须填写《申请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身份证;

(二)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三)社会保险清单;

(四)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帐号。

以上资料均查需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补贴支付

(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查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照失业登记管辖权限,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分别上报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二)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后,通过银行帐号拨付补贴,同时将复核结果通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六、档案管理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接到复核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属于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凭街道劳动保障事务证明从原档案保管单位提取个人档案,交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保管。申请人在收到复核通知后未将个人档案提交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复核通知发出的1个月内报告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停止继续支付补贴。

街道劳动保障所收到失业人员的档案后,须当面清点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档案的内容后,出具书面收据。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保管档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台帐制度

(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建立对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台帐制度,并在每月第一周将上月本辖区发放补贴的情况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二)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月第二周将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发放情况汇总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八、补贴终止

(一)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终止支付社会保险费补贴,并通知本人取回个人档案。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即时对终止支付情况登记备案后,于每月第一个星期将上月终止支付的情况汇总报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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