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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知识问答
 2007-11-28 14:34:58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 元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83、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84、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85、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 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86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87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88、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89、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本法何时正式生效施行?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法 2008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830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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