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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失业人员就业,对向户籍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支付职业介绍补贴。
一、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为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及培训机构推荐自培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按推荐实际就业人数,向接受该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的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凡经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推荐,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推荐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时间应在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履行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
●失业人员身份证和失业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提供复印件,查验原件);
●职业介绍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四、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收到职业介绍申请补贴资料1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核实合同履行情况。情况属实的,报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通过的将应支付的职业介绍补贴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五、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1年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六、对骗取职业介绍补贴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依法追回所有补贴,并报主管部门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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