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及《关于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支付奖励金和补贴的通知》(深劳社[2006]14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应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就业(再就业)登记手续并到接受岗位信息申报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办理录用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1、录用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2、录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3、员工劳动手册;
4、劳动合同。
经办处(室):岗位开发部 联系电话:82132931
关键词:劳动保障,招聘,就业困难,奖励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