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及《关于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支付奖励金和补贴的通知》(深劳社[2006]14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到就业服务机构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年满3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招用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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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保障,招聘,就业困难,奖励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