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将获得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将获得社会保险费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聘上岗将获得岗位补贴。
一、政府实行奖励补贴制度,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户籍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月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招用奖励;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聘上岗的将获得由政府支付的岗位补贴。
●符合减免税收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非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每人每月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用人单位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年满3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招用奖励金。
●承接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及员工岗位补贴。
二、岗位申报及招聘
●申报岗位信息
1、用人单位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9人以下并申请奖励及补贴的,应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本就近到辖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空缺岗位信息,并详细填报《用人单位空缺岗位信息登记表》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本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一次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10人以上并申请奖励及补贴的,按就近原则携上述资料直接到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岗位信息。
●信息查核与人员招聘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用人单位的申报后,对申报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用人单位招聘或通知失业人员应聘。
●招用手续办理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后,须在一个月内为员工办理以下手续:
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再就业)登记手续;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三、办理申请奖励及补贴备案
用人单位在履行上述手续、员工正式上岗1个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接受岗位信息申报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奖励及补贴的备案手续。办理时提交如下资料:
1、《录用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2、《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员工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员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资等情况表。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备案资料后,对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情况进行核查。如用人单位备案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不予支付奖励和补贴。
四、申领奖励补贴程序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三个月后,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招聘奖励费,同时提交申请员工岗位补贴资料。办理程序如下:
●用人单位在用工满3个月的次月15日前将申领前3个月奖励及申请补贴的资料报原招聘备案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报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通过的,将奖励、补贴拨入用人单位和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申领奖励、补贴应提交资料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及补贴申请表》(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3、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表;
4、单位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清单(查原件留复印件);
5、用人单位银行账号;
6、员工银行账号。
五、下列情况不列入奖励补贴的范围
家政服务(含钟点工)、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以及其他工作(服务)地点不在本市范围内、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