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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贷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深劳社 [2006]155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指小额担保贷款,是为了帮助有自主创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诚实守信的失业人员,对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资金不足部分给予的贷款支持。贷款主要用于购买项目经营所必须的设备、材料和日常经营周转。
一、贷款基本条件
(一)贷款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
2、已经办理失业登记的自谋职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人员证》的其他一般失业人员;
4、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归还本息、目前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吸纳2名以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需要第二次贷款支持的人员。
(二)贷款反担保条件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必须由一名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信用反担保:
1、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职员,且在上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2、大中型企业的正式在职员工,工作一年以上,月收入人民币3000元以上;
3、具有本市房产(包括按揭房产)且有稳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三)贷款额度
1、从事个体经营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
2、合伙经营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按人均3万元的标准累加;如果创业项目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达到3人或以上的,按合伙人人均4万元标准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从事个体经营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招用2人以上5人以下的,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招用5人及以上的,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
二、贷款流程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初审推荐、区就业服务机构复审、担保机构复核并予以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所有相关证件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1、《贷款项目计划书》(首次贷款类提供);
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失业人员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证》(首次贷款类提供);
4、《创业培训合格证》(首次贷款类提供,如贷款项目已经经营二年及二年以上或申请人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技师及技师以上资格证书可不用参加创业培训);
5、《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协议)。申请人《营业执照》的注册地与经营地必须一致。
属于合伙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合伙经营证明材料,如有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需提供相关的资料(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清单)。
属于二次贷款的,提供企业税务登记资料及最近一期的完税凭证;企业招用员工的花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清单);
6、反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证明(属于合伙经营的每人需提供一名信用反担保人);符合第三种条件的反担保人需提供《房产证》(或按揭贷款合同)以及个人收入的相关证明。
反担保人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面签《反担保合同》;
7、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1、审核借款人及反担保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查验原件留复印件),确认申请资格;
2、实地调查,重点调查项目所在位置、项目进展(如设备、人员情况)、租赁协议真实性等;
3、了解借款人的家庭基本状况,主要调查借款人的行为能力以及借款人亲属对申请贷款的态度;
4、核实合伙经营或二次贷款申请人经营企业(项目)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情况。
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在完成对申请人的贷款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个人诚信记录调查、经营场所调查等工作后,出具担保贷款情况调查证明并在《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 |